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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外交部
  • 【发布文号】[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
  • 【发布日期】1999-03-31
  • 【生效日期】1999-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
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

(〔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并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将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外经贸部核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简化临时出国审批手续的办法,即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二、国内企业派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常驻经营管理人员,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向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理常驻人员审批手续。上述部门应将批准情况通报外事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应出国手续。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因公出国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和本通知的规定,就出国任务审批、人员审查和护照颁发等有关事项,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再享受以上政策。

五、到未建交国家、敏感、热点国家(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地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经营管理人员外派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 交 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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