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 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
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4年12月30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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