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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1-08-12
  • 【生效日期】2001-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3号)

--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

今年5月以来,泰国等一些东南亚国家爆发流行登革热,疫情较往年严重。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自上述疫区前往我国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活蚊。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入境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3.准备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了解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和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国家旅游局
二00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 登革热及登革出血热简介


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两种不同临床型的急性传染病。登革热以骨及关节剧烈疼痛为特征,有“碎骨热”之称,病死率低。登革出血热则伴有明显的出血及休克等危重征象,病死率较高。
〔病原学〕登革病毒有4个血清型,4个型均能引起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人感染后只对同型病毒产生免疫力,受异型病毒感染时,仍可发病。登革病毒对人的感染性较强,1-2只媒介蚊叮咬即可致病。
〔流行病学〕登革热广泛分布在亚洲、非洲及拉丁美洲的热带及亚热带地区。温带地区可由患者或媒介伊蚊传入而引起大规模爆发流行。登革出血热仅发生在东南亚和南亚地区,以及西太平洋一些岛国。
1.传染源:受感染的人(患者及隐性感染者)是本病的传染源。
2.传播途径:由蚊子传播,主要蚊媒为埃及伊蚊,其次为白纹伊蚊。伊蚊受感染后可终生携带和传播病毒。
3.易感人群:地方性疫区的成年人多因过去受感染获得免疫力,发病以儿童为主。新到疫区的外来人口,则以成年人多被感染。登革出血热则多发生在14岁以下的儿童。温带非地方性流行地区的人群对本病普遍易感。
4.流行特征:多在城镇流行,传播迅速,人口稠密的大城市容易爆发流行。有严格的季节性,在夏秋季媒介伊蚊大量繁殖活动的时期流行,多从5月开始到10月末或11月终止,特别是雨季伊蚊大量孳生而发病率显著上升。有隔年流行等周期性流行倾向。
〔临床表现〕潜伏期5-10天。
1.典型登革热:起病急,发热,体温迅速升至39-40度,第3-4天时
骤降至正常,1-2天后又升高,形成马鞍状热。发病初期有剧烈头痛、眶后痛、剧烈肌痛、骨及关节痛。患者面颈皮肤潮红,眼结膜明显充血,全身淋巴腺肿大,可见肝肿大。病后第3-4天,可出现斑丘疹,一般先见于胸部及躯干,逐步蔓延至四肢及面部。典型病程约为7-10天。
2.登革出血热:起病较缓,分为发热、休克和恢复三期。发热期:症状与典
型登革热类似,但骨及关节痛不显著,发热、上呼吸道症状、头痛、恶心、呕吐、腹痛、厌食。休克期:发烧2-4天后,病情突然恶化,疲倦、衰竭、常见鼻衄、呕血、齿龈出血、尿血、便血、昏迷和休克。
〔治疗和预防〕目前,对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尚无特效治疗药物和有效预防疫苗。控制登革热的措施为“一防三早”,即:防制蚊媒传播,早期诊断,早期隔离,早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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