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 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
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开放港口港务局、海关、边防、海事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交水发〔1999〕683号文印发)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与内地之间的海上运输航线为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现将澳门与内地对外开放口岸及香港之间的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经营澳门与内地对外开放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办理,即经批准取得国际海运、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船舶以及经批准经营该航线客货班轮运输的可继续经营澳门与内地对外开放港口间的客货运输业务。
二、允许在澳门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经营澳门与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其中,从事该航线客货班轮运输的仍须按《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报交通部批准。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澳门与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
三、关于1999年12月20日后经营澳门、香港与内地之间航线的船舶挂旗问题:1.在内地或香港注册的船公司的船舶进入澳门港口时主桅上均不挂旗,其中在内地注册的船舶船尾悬挂五星红旗;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船尾悬挂五星红旗和香港区旗。在澳门注册的船舶进入内进和香港港口时,主桅上不挂旗,船尾挂五星红旗和澳门区旗。2.外国籍船舶进入澳门港口应在主桅上悬挂五星红旗和澳门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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