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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626号
  • 【发布日期】1992-04-20
  • 【生效日期】1992-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国税函发〔199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国税发〔1990〕012号文件规定,对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产品给予了减税照顾,其减税规定1991年年底到期。考虑到该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3年年底前对该产品继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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