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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 【发布日期】2001-08-31
  • 【生效日期】2001-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公布的《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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