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证监机字〔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在新股发行认购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所承销股票的现象比较普遍。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所承销股票,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股票发行的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导和组织股票发行工作,切实加强对股票承销过程中申购资金和股东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2.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在内的所有证券承销机构,在其承销股票的发行过程中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其他认购人的名义申购自己所承销的股票只能按规定在发行结束后包销剩余的股票。
3.中国证监会对有申购自己所承销股票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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