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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 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7]663号
  • 【发布日期】1997-08-07
  • 【生效日期】1997-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 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粮食进口环节
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署税[1997]6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对1997年度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下列税号的小麦、大米,可凭进口许可证直接由进口地海关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1.10011000硬粒小麦
2.10019090其他小麦
3.10061090稻谷
4.10062000糙米
5.10063000精米
6.10064000碎米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6个税号的粮食,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已按署税(1997)传(3)号、署税(1997)传(7)号和关税司97传(23)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收取保证金、保函或抵押部分货物的,均应按本规定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纳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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