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共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共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现将《中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1日
中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关于厅局级
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劳动保障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及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投标、承包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经办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不准为劳动保障具体业务提供有偿社会中介服务活动。
四、不准与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合作办企业。
六、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七、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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