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莱芜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7]401号
  • 【发布日期】1997-07-22
  • 【生效日期】1997-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莱芜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莱芜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

(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1997年7月22日证监发字[1997]401号)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请示》(海证字[1997]第070号)及发行方案,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A种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鲁政管字[1997]36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72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上海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我会发行部。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