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2001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及资金管理,坚持以“项目管理”为龙头,“资金管理”为核心,“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原则,按照“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要坚持逐级上报,省级排序,集体决定;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
严禁项目申报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到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建立窗口办文制度,设专门窗口受理项目报件,项目实行一年一报和一年一定制度,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建立项目审查人责任制度,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建立会审制度,项目的立项、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必须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核,报部主管领导同意或者报部专题会议确定。
严禁项目审查经办人员私自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私自修改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规划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确定,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订立合同;项目配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项目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验收后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资金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不准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开发整理的名义,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脱钩;没有脱钩的,不得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八条 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和管辖地区内项目的工程建设。
与项目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第九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土资源部
纪律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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