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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1-25
  • 【生效日期】1985-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据各地要求,现就营业税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业务征税问题。
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美元或港币计费的,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应折算成人民币。折算标准为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

二、银行的纳税期限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缴纳营业税的期限,根据其按季结息的特殊情况,确定为一个季度纳税一次。

三、油田所属管道运输业务征税问题
油田所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油管道的营业税,在管道出油口所在地计算缴纳。其应纳的营业税税款由油田按照运输数量、收费标准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汇拨。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油田跨地区输油管道收入如何纳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四、奶品公司直接销售给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暂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
为了提高少年儿童的身体素质,支持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南京、武汉六城市推广为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的经验,对以上六市奶品公司直接销售给小学校专为小学生课间加餐牛奶所取得的收入,在1986年6月30日以前,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各有关奶品公司应对供给小学生加餐的牛奶单独记帐,以便划分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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