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为规定机关迁移或领导 关系转移公费医疗经费处理办法由
财政部、卫生部为规定机关迁移或领导
关系转移公费医疗经费处理办法由
(〔54〕财文戎字第101号〔54〕卫财贺字第624号)
兹为机关迁移办公地区或因大区建制撤销机构领导关系转移,其干部的公费医疗不受变动影响,特作以下规定:
(一)已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如迁移办公地区,为避免零星经费划拨繁琐,其公费医疗经费应一律不作划转,即由所迁人的地区卫生部门在本地区预算内予以统筹解决。过去有类似情况的地区,已经关系双方协商定有转移办法的,仍可照旧办理,不予退补,今后则依此规定办理。
(二)大区建制撤销,原大区所直接领导的单位无论上交或下交,其公费医疗经费均按下列规定办理。
(1)移交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如大区原已分配各该单位所在的省、市统筹办理的仍应继续办理。
(2)移交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如原由大区自行掌握的,应于大区撤销的同时,将所掌握的公费医疗经费分别划交各该单位的所在省、市加入统筹。
以上两点在本文到达前大区撤销较早的地区,已定有处理办法的,仍照原办法执行,其尚未撤销亦未定出处理办法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95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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