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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325号
  • 【发布日期】2001-04-30
  • 【生效日期】2001-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国税函〔2001〕325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广东、云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海南、福建、四川、辽宁、河北、安徽、湖南、广西、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长春、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的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名单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名单


总行 总行营业部
黑龙江分行 深圳分行
广州分行 重庆分行
成都支行 太原支行
郑州分行 上海分行
杭州分行 天津分行
沈阳支行 济南分行
宁波支行 青岛分行
福州支行 厦门支行
大连分行 海口支行
昆明分行 武汉分行
长沙支行 合肥支行
石家庄支行 南宁支行
长春分行 南京分行
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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