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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 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2号
  • 【发布日期】1995-01-19
  • 【生效日期】1995-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 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
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月19日证监发审字[1995]2号)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证券委穗证字[1994]18号文《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广州市国资办国资[1994]46号《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向股东配售新股请示的复函》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45.5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70.6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74.92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超过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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