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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2001]第374号
  • 【发布日期】2001-12-21
  • 【生效日期】2001-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1]第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特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照修改后的《 商标法》进行审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 商标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 商标法》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决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 商标法》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裁定。

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 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在2001年12月1日前发生,且持续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为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 商标法》处理。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 商标法》第 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职权。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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