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4月21日建设体字[1990]第30号)
最近,我司陆续接到一些来信,反映有关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和征集行业基金等问题。为了纠正这些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现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9)建设字第608号文的精神,对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由勘察设计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控制在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的10%(总收入的1%)以内,不得突破。已经突破的,要及时纠正。
二、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开发费的10%全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集中使用。部门和地方都不再以行业或地区名义交叉向非隶属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
三、由于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已统由地方负责,因此,部属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开发费的10%,按五、五分成比例,分别由部门和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集中使用。
四、各部门、各地区从勘察设计单位集中的技术开发费,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9)建设字第608号文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以外的支出,更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或其他部门的开支。
五、除(89)建设字第608号文规定的上交和集中使用的技术开发费外,各部各地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勘察设计单位收费或要求上交。自上述文件颁发之日起,凡与该文规定不符合的,一律废止。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84)城设字第480号文中有关收取行业基金的规定也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