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2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20号
  • 【发布日期】2001-12-29
  • 【生效日期】2001-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20号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已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1月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1月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2002年税率执行。

附件: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税号 物品名称
2002年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10%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化妆品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其他电器用具
20%
3 烟、酒 50%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