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烟叶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国税发〔1993〕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3〕43号通知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决定自1993年新烟上市起,提高烟叶(含烤烟、白肋烟、香料烟和晒烟),(下同)产品的收购价格,取消烟叶生产扶持费,调整烟叶产品税的税率。现对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基本维持烟叶目前税负水平的原则,烟叶的产品税税率由38%调整为31%。
二、烟叶收购价格调整后,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烟叶产品的收购金额征收产品税。
三、关于烟叶产品税的纳税环节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因按原税率计算而多征或少征的税款,可按本通知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多退少补。
五、从1993年9月起出口的烟叶,其退税税率相应调整为31%。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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