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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4-08
  • 【生效日期】199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使创建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深化县级体育改革的需要,更加扎实、深入、健康、蓬勃地开展,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我们对《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的补充规定》(其条款与《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中的条款相对应)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



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党政领导重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乡(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指导)委员会(小组)。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纳入小康建设目标管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县政府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保障本县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体育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县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二、体育机构健全

(一)县设置体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具有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体育工作的职能。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产业经营开发、体育市场管理等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

三、群体活动普及

大力宣传、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全县人民的体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全县总人数的35%以上。创造条件、建立成年人体质检测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

四、业余训练成绩显著

业余训练工作要紧密结合《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贯彻实施,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体育骨干。

(四)在创建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周期内,向省(区、市)体育运动学校、单项运动学校、体育院校竞技体校、优秀运动队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及考人体育院系的学生共计12人(不重复计算)。

五、竞赛形成制度

(一)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比赛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发展。县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举办八次以上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县直机关、教育、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系统定期举行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单项竞赛活动。各行业系统要组织好节假日和年度体育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

六、注重技术推广

县建立体育指导中心,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评审及管理等工作。

七、建好用好体育场地设施

(一)县要从本地实际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需要出发,建好四件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1、县修建的体育场地设施中,除必须建有田径场(六条以上跑道,中心含足球场的标准400米场地)外,其它场地设施可从当地实际出发修建,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且有一项是带固定看台(标准400米田径场须有五千以上座位,其它设施须有二千以上座位),能组织群众观看体育比赛与表演的体育场地设施。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如下:

带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有固定灯光设备和二千以上观众座位的室外场地);游泳池(室外池:50米×21米,室内池:25米×11米);综合训练房(长32米×宽18米×高7米,可进行球、操等综合性活动、训练的室内场地。1986年以前建成,一直用于训练或比赛,面积不小于长26米×宽14米×高6米的室内场地,可算作综合训练房);草皮足球场(不少于45米×90米,400米田径场内的草皮场不单列);射击场(50米长、20个靶位);人工冰球场(60米×30米以上);人工滑冰场(335米―400米);轮滑场(25米×X50米);乒乓球房(400平方米以上,灯距地面4米以上);摔跤房(26米×14米);健身房(200平方米以上);武术馆(130平方米以上);举重房(130平方米以上);射箭场(130米×150米);赛马场(跑道内圈800米以上)。

县建有或待建上述场地外的其它体育场地设施需在申报前一年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

2、地(市)所在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建好四件以上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与地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重复建设[地(市)若无田径场,须按要求修建]。

3、提倡有条件的县建体育馆。两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可替代除田径场外的两件场地设施。

4、提倡有条件的县建场地集中,功能齐全,集健身、训练、竞赛、娱乐等为一体的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至少有开展四个项目活动的场地设施,其中含有或另建有一项两千以上座位,能组织群众观看体育比赛、表演的场馆)。

(二)乡(镇)要从当地实际和群众健身活动的需要出发,建好一个室外(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设施配套)、一个室内(场地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设施配套)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制镇和小康乡应有灯光设备或水泥地面的场地或200米以上的田径场。

(四)县的公共体育场馆要建立管理制度,面向社会,全面开放,服务群众,提高使用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而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须按体育法规定,先行择地,重新安排新的体育场用地。

八、推进体育社会化

(一)教育、卫生、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以及各行各业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认真落实县体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

九、发展体育产业

(三)体育部门所属产业实体的收益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同时,应主要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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