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发[2002]2号
- 【发布日期】2002-01-18
- 【生效日期】2002-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
(法发[2002]2号)
2002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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