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4-12-31
  • 【生效日期】1954-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职权如下:


(一) 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

(二) 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三) 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 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五) 管理户口;

(六) 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七) 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八)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九) 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并且在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听取人民的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切实遵守法律,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第七条 铁道、水上公安派出所,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