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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2-08
  • 【生效日期】1999-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发布)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认真做好199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上市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se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报送的程序不变,网上披露具体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因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四、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详细说明。

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具体原因。

六、监事会应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七、在1999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当年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 证券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各证券交易所应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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