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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 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304号
  • 【发布日期】1995-06-07
  • 【生效日期】1995-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 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
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5年6月7日国税函发〔1995〕3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5〕140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1995年度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国务院国函〔1995〕16号批复的发文之日起,即1995年2月27日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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