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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1412号
  • 【发布日期】1992-10-05
  • 【生效日期】1992-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国税函发[1992]1412号)

黑龙江、吉林、云南省、内蒙古、广西、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为了扩大边境城市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函[1992]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1号《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和国函[1992]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上述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珲春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博乐市、塔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东兴镇,云南省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再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报请国务院明确:在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准予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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