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关于对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部等十个部委局于今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根据《条例》和十部委局文件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5月24日下发了《 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以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条件认定制度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为重点,继续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今年8―9月,部公路司又分片区组织了6个检查组,对各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一年多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按时完成了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这两个阶段的整治任务,集中整治阶段目前也正在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为按时转入检查验收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确保按时完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部决定从今年11月份起,开始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为了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部在去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标准》进行了修改(见附件1)。请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修订后的《标准》要求,做好本省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自查阶段
11月10日~11月25日,各省、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标准》中有关“行业管理”的条款进行自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依据《标准》中有关“企业管理、设施与设备、人员培训”的条款进行自查。在自查阶段,各单位应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打分。
三、检查验收阶段
11月26日~12月10日,各省、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标准》中有关“企业管理、设施与设备、人员培训”的条款,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并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打分。同时,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检查验收分级进行。
1、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面应达100%;
2、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面应达100%;并对所辖县(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自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县总数和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数的60%;
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面应达100%;并对所辖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自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地(市)总数和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数的50%。
四、总结汇总阶段
12月20日前,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总,并《标准》要求汇总评分。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情况总结和《2002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表》、《2002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企业(单位)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部公路司。
五、抽查复核阶段
部将于明年初,组织专家对部分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在各省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附件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标准(修订稿)(略);
附件2 一、2002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表 (略)
二、2002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企业(单位)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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