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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5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7-19
  • 【生效日期】2002-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7月18日,原产于乌克兰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3700、72085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7月20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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