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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 【发布日期】2004-05-28
  • 【生效日期】2004-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在乡村从事中医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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