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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2]7号
  • 【发布日期】1992-03-20
  • 【生效日期】1992-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2年3月20日吉政办发〔199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内发〔1992〕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境内纳税人发生的欠税,除应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内原规定的5‰改按2‰执行。

二、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欠税,原则上要按5‰加收滞纳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税务机关酌情给予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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