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的决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30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上述行政处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林业公安分局、林业公安派出所决定”。
本决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行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