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2年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做好2002年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我部于2002年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市[20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各申报单位应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开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请你们通知各申报单位,凡未通过网上报送《申请表》的,务必在8月30日前报送,否则不能参加评审。
二、按照《通知》要求,2002年建设部受理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的范围是:“凡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或暂定资格,并已在建设部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甲级资格标准的,可申请甲级资格的认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获批准的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于2002年8月30日前向建设部备案,否则其申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