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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停止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天津物资 集团总公司期货经纪业务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字[1996]9号
  • 【发布日期】1996-09-12
  • 【生效日期】1996-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停止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天津物资 集团总公司期货经纪业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停止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天津物资
集团总公司期货经纪业务的决定

(1996年9月12日证监期字〔1996〕9号)

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经查实,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天津物资集团总公司在红小豆期货交易中,未办理席位转让手续,将席位实际管理和操作权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严重违反我会和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秩序,保持市场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天津物资集团总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不予批准,停止其期货经纪业务。从1996年9月16日起,这两家公司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现有客户的未平仓合约,由交易所监督,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平稳转移到其他会员单位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请你办负责监督上述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及时报我会。
有关上述两家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请你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上报我会作出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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