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
  • 【发布单位】物资部/国家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1990]物金字183号
  • 【发布日期】1990-04-26
  • 【生效日期】1990-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

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

([1990]物金字183号)

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商业部部发(90)日字第84号、对外经济贸易部(90)外经贸成字第287号文件收悉。关于要求对《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同意商业部提出的对《规定》第四条的修改意见,将该条中限定的现有库存商品,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半年内售完”,改为“一九九0年底售完”。请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抓紧销售。
2、关于仓库使用的50毫米以上大规格锁头,由于铝制钥匙强度不够,开启时容易扭弯,同意使用铜钥匙。
3、出口产品的副次品和“外转内”的用铜产品,凭商检部门的证明,允许由商业部门指定的国营商店销售。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产品和销售所得。
4、承担援外任务的生产企业,生产援外用产品,准予使用铜料。
此复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