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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表彰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15
  • 【生效日期】2002-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表彰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职业道德建设,推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表彰活动。表彰活动要与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相结合,以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约束、监督、激励机制,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 
现将《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 
2.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监督人员,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 
2.深化改革,创新意识强,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实施,成效突出。 
3.能正确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监督工作中运用信息化技术,成效显著。 
4.认真处理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未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群众投诉,受到用户好评。 
5.具有监督证书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各界意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近三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 

(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断创新,发表过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 
2.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能够严格掌握国家工程质量相关政策,监督工作中能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3.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正确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问题,在确保受监工程质量和预防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好评。 
4.符合国家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条件要求。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受到社会好评,近三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三、申报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名额见附表。 

四、评选方法 
1.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首先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推荐,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审报表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2.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和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审定。 
3.各地要严格按推选名额分配表推荐,不得超额。
 
五、表彰形式 
经建设部审定后,授予“建设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评选要求 
l.评选时间为2002年9月10日至2002年9月30日。 
2.10月10日到10月25日为申报时间。 
3.10月26日到11月10日为申报资料审查时间。 
4.11月20日前审定。 
5.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必须填写统一的申报表(表式附后)一式两份。 

七、联系电话与联系人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电话:010-68393293,联系人:郭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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