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信息字[1999]9号
- 【发布日期】1999-05-25
- 【生效日期】1999-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证监信息字〔1999〕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试行以来,各类重要信息不断上网发布,及时宣传了证券市场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好评。
为进一步搞好信息发布,提高站点的运行效率,我们起草了《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规程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经批准,设立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包括中文站点和英文站点两部分,站点信息发布的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包括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 证监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栏目设置、信息发布及站点预算的审核。
第四条 证监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站点的总体设计、项目实施、编辑核校、信息发布、日常联络及技术支持与技术保障。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选定与审核拟发布的新闻,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及各派出机构拟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证监会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可根据其部门职能需要开设新栏目,审核拟发布信息,并负责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栏目内容。
第七条 办公厅设信息管理员,其职责是:
1.接收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拟发布信息的申请,送审后交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2.管理与办公厅职能相关的栏目内容。
第八条 信息中心设信息管理员,其职责是:
1.提出和修改站点总体设计方案;
2.参与新栏目开发设计与实施;
3.负责对站点的日常监控与管理;
4.负责站点安全检查与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指定一名信息员,其职责是:
1.监控站点上由本单位负责的栏目;
2.向办公厅提交开设新栏目的申请;
3.向办公厅报送须经办公厅审批的拟发布信息;
4.向信息中心报送拟发布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规程
为加强对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的管理,明确会内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及各派出机构在信息发布过程中的职责,提高信息发布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发布需经统一审核的信息
1.会内各部门信息员将拟发布信息(中、英文)的电子文件存入3寸软盘,连同该文件的纸版一起送给办公厅信息管理员。信息员送文时,应附本部门主任签字的《发文申请工作单》。
2.各派出机构信息员将拟发布信息及经本办主任签字的《发文申请工作单》一起传真给办公厅信息管理员,并于事后将有本办主任签字的《发文申请工作单》补寄给办公厅信息管理员。有条件的应用E-MAIL方式将拟发布信息的电子文件传给办公厅信息管理员。
3.办公厅信息管理员收到发布信息的全部材料后,填写《收文工作单》交信息员存档备查。
4.办公厅信息管理员将办公厅领导同意发布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随同附有办公厅领导签字的《发文工作单》,一同送达信息中心信息管理员。
5.各部门应明确提出发布时限要求。为保证文件上网的质量,信息员必须在发布时限要求前二日将拟发布信息送达办公厅信息管理员。办公厅信息管理员收文后,必须在发布时限要求前一日将拟发布信息送达信息中心信息管理员。
6.拟以英文发布的信息,各单位负责翻译,并审核英文译文。
二、各部门自行发布的信息
1.信息员可将拟发布的中文信息和已翻译好的英文信息的电子文件放在信息中心信息管理员计算机上的共享子目录中,并将该文件的纸版送给信息中心信息管理员;也可将电子文件存入3寸软盘,连同该文件的纸版一起送给信息中心信息管理员。
2.信息员送文时,附送本部门主任签字的《发文工作单》。
3.各部门应明确提出发布时限要求,并在发布时限要求前一日将拟发布信息送达信息中心信息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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