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的通知
为了落实《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进一步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推动地方实验室工作,根据科技部下发的《 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秀地方实验室重点培育工作,遴选一批受地方长期重视、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联系、提供重大关键技术支撑的优秀地方实验室重点培育,科技部和地方以省部共建形式共同支持,通过典型示范和引导,提高地方实验室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遴选范围及重点
主要在依托地方重点高校、科研机构或高科技企业组建的优秀地方实验室中遴选,要求对外开放运行2年以上。重点支持进入“211”工程的地方高校。
二、 申报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地方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或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
2、人才队伍: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在读博、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0人。
3、硬件建设: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4、科研能力:实验室近5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科研项目总经费1500万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或年均竞争性科研经费(不包括单位、政府经常性拨款)不少于200万元。
5、运行管理:实验室依托一级法人单位跨学科组建,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6、支持与投入:实验室建设以来,地方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连续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三、申报方式
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统一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申报。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遴选条件的要求,结合本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与规划择优推荐,并组织填报《省部共建实验室申请书》。
四、注意事项
1.申报前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但不支持申报跨地域的联合实验室。
2.申报需按规定的格式(附件)填写省部共建实验室申请书,一式5份,并加盖依托单位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申请书格式可在科技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st.gov.cn。
3.地方和依托单位配套经费的到位情况,以每年地方和依托单位下达的经费预算和实验室实际进账数为依据。
4.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必须对实验室申报工作严格把关。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5.今年拟遴选共建的实验室数量少,请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各省(市、自治区)不要盲目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西部地区的地方实验室。
6.每省(市、自治区)限报1项,多报无效。
7.申报截止日期: 2002年10月2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8.申报工作结束后,将组织专家评审,主要以实验室汇报、演示和答辩的方式进行。要求全面展示实验室环境条件状况,可以多媒体、声像等形式展示,请相关实验室预先做好准备工作。
五、联系方式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政编码:100862
联 系 人:阮 剑、张延东
电 话:010-68512614,68512590
传 真:010-68512094
E-mail:jruan@vip.sina.com
zhangyd@mail.most.gov.cn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