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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坚决禁止以游客作为“人质”甩团扣团事件的通告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7
  • 【生效日期】2002-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坚决禁止以游客作为“人质”甩团扣团事件的通告

国家旅游局关于坚决禁止以游客作为“人质”甩团扣团事件的通告




在过去的几个“黄金周”里,曾发生过几起地接社因与组团社有团款纠纷,将游客作为“人质”来胁迫组团社付款而引发的甩团、扣团事件。如张家界文化旅行社与西安青年旅行社、南京大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马国际旅行社、广西河池江山旅行社与广东东莞青年旅行社等。这些问题,当时虽经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得到了解决,但已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国家旅游局和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重申:凡在“黄金周”期间人为制造旅游行程障碍,或置国家法纪和行业道德规范于不顾,制造甩团、扣团事件,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责任双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都将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国家旅游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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