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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验收进口兽药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7-08
  • 【生效日期】1988-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验收进口兽药的通知

关于验收进口兽药的通知

(1988年7月8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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