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收进口兽药的通知
关于验收进口兽药的通知
(1988年7月8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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