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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 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151号
  • 【发布日期】1996-07-29
  • 【生效日期】1996-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 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
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51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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