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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9]438号
  • 【发布日期】1999-06-15
  • 【生效日期】1999-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1999年6月15日署税〔1999〕4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反映,一些海关在对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汽油、柴油)出口核销时,允许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串换成品油品种,按“综合出成率”予以核销。这一做法,违反了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纠正。对此,重申对进口原油核销规定如下:
原油属于国家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管理的重点商品,对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核销,各海关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190号)中所附石化公司提供的“进料加工原油产品复出口商品收率表”对各类油品的实际收率进行合同备案等审批、监管核销。各海关不得随意变通、同意企业串换品种出口。
各海关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切实按照“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方针,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加工贸易核销中的问题,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负起责任,把好监管这一关,确保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维护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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