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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 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 【发布日期】1994-06-17
  • 【生效日期】1994-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 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
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工商个字〔1994〕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3年7月我局第13号令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只对商品交易市场场所及开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及监督管理,仍应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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