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 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
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工商个字〔1994〕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3年7月我局第13号令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只对商品交易市场场所及开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及监督管理,仍应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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