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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6-11
  • 【生效日期】2002-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5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马拉维(Malawei)4月16日暴发腺鼠疫,截止5月27日已报71例病人。为防止腺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应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加强对鼠、蚤等病媒的监控,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疫区的人员,可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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