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艺术院校学生、 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艺术院校学生、
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文教字〔86〕第886号)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精神,结合艺术院校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培养艺术人才,有利于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对艺术院校的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确定以下审批原则:
一、通过各种形式派遣出国留学人员是完全符合我国对外开放方针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务艺术院校应支持、关心出国留学人员,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服务。
二、各院校派遣留学人员,应按国家需要,做到有计划地派遣,保证出国人员的质量,有利于院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水平提高。公费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经过严格选拔、认真考试(专业和外语)和现实表现的审查,在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经国家选拔录取的出国留学人员和申请公派的在学、在职人员,需经过本部门和本单位同意后,方可对外联系,教师推荐信只对经同意联系者提供。
三、根据艺术人才培养的特点,并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高等艺术院校在学的本、专科学生不得申请自费留学。培养研究生要以国内培养为主。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一律不得申请自费留学。
四、艺术院校毕业生留校工作,必须任职五年后方可申请自费或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后,按聘期规定办理。
五、艺术院校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师,凡获得国内全国性比赛前三名或获得国际比赛名次者和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艺术人才,不能自费留学,一律按公派留学办理,经本单位同意后报请文化部审批。学成回国后,国家将努力为他们创造发挥专长和继续参加国际性专业活动的条件。
六、凡专业上取得重大成就的教学骨干和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艺术人才(不含在校学生),对他们以中国艺术家的身份应邀、受聘再次到国外学习、讲学等,可由文化部授权的所在院校办理审批手续,其政治审查批件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如无特殊情况,可不再办理审查批件。在不影响国内工作的前提下,凡经申请批准者,允许他们与国外艺术团体或学校签订演出、创作、讲学等合同,原则上每年在国外的活动时间不超过国内担负工作的时间,所得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七、在职人员公派出国留学民须与选派单位签订协议书。逾期不归者,按协议书追究责任,并以自动离职处理。以后回国,可视其实际水平安排相应的工作,工龄将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八、凡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按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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