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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
  • 【发布日期】2002-11-05
  • 【生效日期】2002-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劳动保障厅(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鉴定评估是旧机动车流通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自1999年劳动保障部推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来,我国已有数千人取得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大多数鉴定估价师能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旧机动车的鉴定估价工作,但也有少数鉴定评估人员违背职业道德,随意评估,甚至故意隐瞒车辆隐患。为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提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维护旧机动车购销双方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就业准入管理工作,与经贸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分为鉴定估价师和高级鉴定估价师两个等级,其考核颁证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劳动保障部与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全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拟定《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在执业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予以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得执业。

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各地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要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五个程序组织和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必须按照规范文本出具,报告书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见附件。

五、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档案是管理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组织管理水平、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评估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形成完整的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应保留到评估车辆达到法定报废年限为止。

六、切实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各地经贸部门要结合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管理。督促和检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对随意简化鉴定评估程序,违背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的,省级经贸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管理权限取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鉴定评估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建议劳动保障部门收回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开展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省级经贸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批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2-3家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使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以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其设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持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附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示范文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示范文本)

××××鉴定评估机构评报字(200 年)第××号

一、绪言

××(鉴定评估机构)接受××××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年××月××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联系电话:xxxxx。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交易 □转籍 □拍卖 □置换 □抵押 □担保 □咨询 □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公路规费交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车船使用税( )。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等 ;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四)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

技术参数资料:

技术鉴定资料:

其 他 资 料: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1]。

计算过程如下: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评估结论

车辆评估价格 元,金额大写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自评估基准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90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三、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费)证复印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鉴定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旧机动车照片(要求外观清晰,车辆牌照能够辨认)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 复核人[3](签字、盖章)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1]指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以它们评估结果的加权值为最终评估结果的方法。

[2]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认为需要说明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问题。

[3]复核人须具有高级鉴定估价师资格

备注:本报告书和作业表一式三份,委托方二份,受托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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