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公告
关于加强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7号
我国的对外贸易货物85%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国际海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加强对从事我国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今年年初以来,承运我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各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开始普遍向托运人收取码头作业附加费(简称THC)。据有关方面反映,有些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在向托运人收取THC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采取强制手段和其它违法行为的嫌疑。我部对此高度重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严格禁止在国际海运经营活动中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各有关班轮公会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
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当事人可按下列方式举报违法行为或提出调查请求,我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电话:(010)65292655 传真:(010)65292648
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交通部水运司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