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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0]28号
  • 【发布日期】2000-03-02
  • 【生效日期】2000-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是统计汇总方式的重要改革,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从实施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区都非常重视,报送数据准确、及时,但也有少数地区对直报工作重视不够,回收率低,报送不够及时,影响了全面直报数据的质量。为进一步做好2000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督促调查城市做好直报工作。各调查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抽取直报企业,组织并督促被抽取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二、调查城市(或区、县,下同)由我部抽取,直报企业由调查城市负责抽取,每个调查城市抽取25个企业(见附件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由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指定的调查区、县,直接抽取直报企业。请各调查城市将直报企业名单报送我部备案,已抽取的直报企业年内一般不变动。

三、直报企业要按照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见附件2)填写,并直接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25日之前。边远地区以传真的方式报送。为提高直报的回收率,我部每季度将直报统计表及专用信封统一寄到调查城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分发给直报企业。
直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部统计调查小组联系。
联系人:王玉斌、柴海山、宋京燕
联系电话:(010)84202471、84201670、84202274
传真电话:(010)84223483、84201471、84223393
邮件信箱:ghs@mail.molss.gov.cn;
mingruifeng@mail.molss.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日

附件1: 2000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情况季度直报样本分布和抽样方法

一、样本分布

省(区、市) 选取地区数 样本量
北京 7 175
天津 3 75
河北 10 250
山西 7 175
内蒙古 5 125
辽宁 12 300
吉林 7 175
黑龙江 13 325
上海 6 150
江苏 11 275
浙江 5 125
安徽 6 150
福建 4 100
江西 5 125
山东 13 325
河南 11 275
湖北 10 250
湖南 9 225
广东 10 250
广西 5 125
海南 2 50
重庆 4 100
四川 9 225
贵州 4 100
云南 5 125
陕西 6 150
甘肃 4 100
青海 1 25
宁夏 2 50
新疆 4 100
总计 200 5000


二、抽中的地区

北 京:东城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平谷县、延庆县
天 津:和平区、汉沽区、武清县
河 北: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
、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
山 西: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朔州市、吕梁地区、临汾地区、运城地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
辽 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
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
吉 林: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城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
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地区、大兴安岭
地区
上 海:黄蒲区、徐汇区、闸北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南汇县
江 苏: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盐
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
浙 江: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衢州市、丽水地区
安 徽:合肥市、蚌埠市、淮北市、黄山市、宿州市、巢湖地区
福 建:福州市、三明市、漳州市、龙岩市
江 西:南昌市、景德镇市、九江市、鹰潭市、宜春地区
山 东: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
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聊城市、滨州地区
河 南:郑州市、开封市、平顶山市、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
门峡市、南阳市、商丘市、周口地区
湖 北: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樊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
市、黄冈市、咸宁市
湖 南:长沙市、株州市、衡阳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永
州市、娄底地区;
广 东:广州市、韶关市、汕头市、佛山市、湛江市、肇庆市、惠州市、河源
市、清远市、潮州市
广 西: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南宁地区、百色地区
海 南:海口市、三亚市
重 庆:万州区、九龙坡区、梁平县、江津市
四 川: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南充市、达川
地区、巴中地区
贵 州:贵阳市、六盘水市、铜仁地区、安顺地区
云 南:昆明市、昭通地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地

陕 西:西安市、铜川市、咸阳市、延安市、安康地区、榆林地区
甘 肃:兰州市、白银市、武威地区、庆阳地区
青 海:西宁市
宁 夏:银川市、吴忠市
新 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


三、直报企业抽取办法
每一调查地区选择25户国有企业,名单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抽样要求为:
1.企业范围包括本地区所有的国有企业。
2.各地国民经济15个行业(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行业)按国有企业职工人数排序,人数最多的前3个行业每个行业选择4个企业。4-6名的行业每个行业选择3个企业,其余行业按尽量分散于不同行业的原则共选择4个企业。

附件2: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表


表 号:劳动统年综3表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文 号:劳社部函〔1999〕178号

所属行业: 企业经营状况: 隶属关系:
1.农、林、牧、渔业 1.盈利 1.中央直属企业
2.采掘业
3.制造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 2.亏损 2.地方企业
7.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
8.金融保险业
9.社会服务业
10.其他
企业名称(盖章): 2000年第 季度 单位: 人
─────┬───┬─┬─┬─┬─┬───┬──────────────
│ │ │ │ │ │ │ 报告期末实有下岗职工人数
│ ┌─┤ │ │ │ │ │ ┌────────────
│ │ │ │ │ │ ├─┬─┤ │再就业服务中心内实有下岗
│ │ │ │ │ │报│ │ │ │ 职务人数
│ │ │ │ │ │告│ │#│ │ ┌─┬─┬─┬──┬─
│报│ │上│报│报│期│ │解│ │ │ │ │ │ │
│告│ │期│告│告│从│#│除│ │ │ │ │#│ │#
│期│#│末│期│期│再│再│、│ │ │#│#│足│#未│未
│末│女│结│新│减│就│就│终│ │ │女│签│额│足额│领
│实│性│转│增│少│业│业│止│ │ │性│协│领│领取│到
│有│ │下│下│下│服│人│劳│ │ │ │议│取│基本│基
│职│ │岗│岗│岗│务│数│动│ │ │ │人│基│生活│本
│工│ │职│职│职│中│ │合│ │ │ │数│本│费人│生
│人│ │工│工│工│心│ │同│ │ │ │ │生│数 │活
│数│ │人│人│人│转│ │人│ │ │ │ │活│ │费
│ │ │数│数│数│出│ │数│ │ │ │ │费│ │人
│ │ │ │ │ │人│ │ │ │ │ │ │人│ │数
│ │ │ │ │ │数│ │ │ │ │ │ │数│ │
──┬──┼─┼─┼─┼─┼─┼─┼─┼─┼─┼─┼─┼─┼─┼──┼─
甲栏│序号│ 1│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 │15
──┼──┼─┼─┼─┼─┼─┼─┼─┼─┼─┼─┼─┼─┼─┼──┼─
合计│ 1 │ │ │ │ │ │ │ │ │ │ │ │ │ │ │
──┴──┴─┴─┴─┴─┴─┴─┴─┴─┴─┴─┴─┴─┴─┴──┴─

企业负责人签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县) 电话:____邮编:____
填表说明:
1.本报表为季报,报告期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3日前将填好的报表直接寄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邮编:100716;联系人:王玉斌、柴海山、宋京燕;电话:010-84202471,84201670,84202274;传真:010-84223483,84228350,84201471,84223393)。
2.填写企业经营状况、隶属关系、所属行业时请直接在所选数字上画圈,不得空缺。
3.如本企业无下岗职工,则宾栏(3)-(15)项填“0”。
4.企业经营状况指企业上年度是盈利还时亏损。亏损企业是指上年企业利润为负数的企业。
5.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6.再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人员中,已经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或已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且已经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总数。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是指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下岗职工中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
8.签协议人数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人数。
9.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人数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领到了报告期内当地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总数,包括已列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花名册,但因下岗职工个人原因而未及时领取的人数。
10.未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领到但未领足当地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总数,包括已列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花名册,但因下岗职工个人原因而未及时领取等情况。
11.未领到基本生活费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没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总数。
12.栏目关系:宾栏:(1)≥(2),(3)+(4)-(5)=(9),(6)≥(7),(6)≥(8),(9)≥(10),(10)≥(11),(10)≥(12),(10)≥(13),(1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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