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817号
  • 【发布日期】2003-07-09
  • 【生效日期】2003-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817号)



2003-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安徽、福建、厦门、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甘肃、宁夏23个省(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此外,河北、内蒙古、上海、贵州、陕西、青海、西藏7个省(市、区)自2003年8月1日起,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将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是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