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3年9月3日(83)高检一函第33号)
江西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县(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能否暂停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是经中央同意,并以中央(1979)54号文件下发各级党委贯彻执行的,因此在未经同意以前,这一制度是不应停止执行的。但鉴于当前县(区)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案件较多,人力不足的情况,可将备案制度的手续简化,在县(区)院向分(市)院备案时,只填报《审查逮捕人犯表》即可,以便分(市)院审查后,发现错捕或漏捕能够及时予以纠正。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