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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2]15号
  • 【发布日期】1992-02-27
  • 【生效日期】1992-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职工违犯(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一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争议”,因此,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 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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