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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发布《关于 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轻工总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内贸易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轻总行管[1997]14号
  • 【发布日期】1997-12-31
  • 【生效日期】1997-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发布《关于 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

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发布《关于
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

(轻总行管〔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现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请各地区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
2.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

第五条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

第六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第七条 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电池生产线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进口电池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

第九条 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鼓励废弃电池处理加工单位,国家应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条 防治废弃含汞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适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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